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
滬府辦發〔2013〕15號
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調動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提供共享服務的積極性,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等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和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單臺(套)原值為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非關聯單位🫀、個人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四條(獎勵資金)
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市科委部門預算。
第五條(評估與獎勵原則)
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度進行一次⛹🏻♂️。
第六條(評估與獎勵對象)
凡以市或區縣財政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都應接受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鼓勵以其他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社會資金等全額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參加評估🐠🚞。
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年度評估中👩🏽🚀,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可申請共享服務獎勵。
第七條(評估內容)
對管理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內容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業績🧞♀️、共享服務管理、服務隊伍與能力🚁、信息公開等情況。
第八條(評估獎勵程序)
每年由市科委會同市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評估期為上年7月1日到當年6月30日。
(一)市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市級財政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情況及加盟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確定評估單位。
(二)納入評估範圍的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科學儀器共享服務系統📹,按照要求填報評估與獎勵材料。
(三)市科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的管理單位數量的10%。實施評估時👩🦼,應選擇不低於10%的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現場抽查包括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核實等↙️👨🦲。
(四)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獎勵結果。
(五)對獲得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金在下一年度發放🙋🏽♂️。
第九條(獎勵分類與條件)
大型儀器共享服務獎勵分為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和先進個人獎👨🏽🦱。
(一)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授予當年度大型儀器共享服務評估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
(二)先進個人獎授予在共享服務工作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功能開發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操作人員,以及在共享管理製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管理人員🧔🏿♂️。先進個人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共享大型儀器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2%。
第十條(獎勵金額確定)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的獎勵經費,根據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基本信息且服務記錄備案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工作量,以及管理單位績效評估等級確定🦻🏿🙍🏻♀️。單臺(套)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以非財政資金全額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儀器,在同等條件下,上浮10%的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先進個人獎勵)
對先進個人發放獎勵資金2000元😻🦹🏻,並頒發榮譽證書🌭👵🏽。先進個人可優先參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優秀單位獎勵)
對評估優秀的管理單位發放獎勵資金,並頒發年度先進集體榮譽證書;先進集體申請以市或者區縣級財政資金全額或部分出資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申請購置。對連續3年評為先進集體的管理單位當年授予示範單位,次年免予現場抽查。
第十三條(評估反饋)
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情況,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信息庫,為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新購(新建)評議、科研基地建設等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用途)
管理單位的共享服務獎勵資金,可用於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服務推廣、信息管理與維護、操作(管理)人員的能力培訓與補貼等🐦🔥。
第十五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管理單位對獎勵資金的開支行使管理和監督權,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明晰、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獎勵資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獎勵資金等行為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依法追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及3年內的獎勵資格。
第十六條(區縣配套政策)
區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給予相應激勵。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08〕2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3月6日